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64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8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719541。
法定代表人:余德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办事处插旗山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97701241。
法定代表人:胡玉东,系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64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4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黔(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号】;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黔(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查封;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