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黔0303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汇综执01字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
本院认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3日作出的(2023)汇综执01字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23)汇综执01字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