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013号 原告: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一: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三:***,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四: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