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108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和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