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国际花园B区1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09993868。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