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2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调字(2018)第153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就业补助金69354元、经济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400元、执行费11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鲲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8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957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