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2962号
***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黄锦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霍劳人仲案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锦华于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黄锦华停工留薪期工资273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1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6440元;
二、负担执行费376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32.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1-821××××8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