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82民初11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86201R。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杨子广场六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971623270。
法定代表人:骆进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0579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武穴市***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3104元,减半收取165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24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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