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82民初394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耀林,男,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057967。
法定代表人:刘强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坪新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坪新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龙坪新一公司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坪新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是合作关系,与龙坪新一公司代表***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6日,***、***与龙坪新一公司就位武穴市××××镇镇汇圆财富广场项目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龙坪新一公司将汇圆财富广场项目劳务分包给***、***,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合同还约定***、***向龙坪新一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0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上加盖龙坪新一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由公司代表***签字。2015年12月6日,***向龙坪新一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00000元,龙坪新一公司出具收据,***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经调查,2017年汇圆财富广场项目更换承包方,龙坪新一公司不再承包该项目,该项目由其他公司承包。***、***多次要求***、龙坪新一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果,故具状起诉。
被告***、龙坪新一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龙坪新一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龙坪新一公司向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武穴市××××镇汇圆财富广场项目。龙坪新一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双方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正负零以上的土建工程,按图施工,大清包。合同价款按图纸最新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约10万方。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应向龙坪新一公司缴纳保证金100万元,签订合同时缴纳10万元,进场正常开工缴足90万元,做到一次封顶再退还保证金。该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了龙坪新一公司汇圆财富广场项目部印章,并由***签名,乙方落款处由***、***签名。签订合同当日,***向龙坪新一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保证金,龙坪新一公司向***出具收条,收条上由***签名并加盖龙坪新一公司汇圆财富广场项目部印章。后龙坪新一公司退出武穴市××××镇汇圆财富广场项目的承包。由于***、***至今未收到龙坪新一公司退还的保证金,故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龙坪新一公司承包武穴市××××镇汇圆财富广场项目后,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被告龙坪新一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后,因被告龙坪新一公司与建设方之间的原因,终止了其与建设方的承包合同关系,故被告龙坪新一公司应将所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龙坪新一公司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自认其与被告龙坪新一公司签订合同时,被告***系该公司项目的负责人,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龙坪新一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与被告龙坪新一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楫彬
人民陪审员  卢明娥
人民陪审员  陈胜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