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1182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MB02451551。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057967。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某执罚决字[2019]第0507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武综行执罚决字[2019]第05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