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182民初1544号
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8620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杨子广场*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971623270。
法定代表人:骆进法,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057967。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基础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公司”)、武穴市龙坪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年基础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三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百年基础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18)鄂1182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三圆公司位于武穴市龙坪镇汇圆财富广场第1栋101、102、103、201、202、203商铺及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商品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年基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圆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393190元,并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百年基础公司与三圆公司、新一公司就汇圆财富广场桩基础工程进行了结算,应支付给百年基础公司的桩基础工程款为2449190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三圆公司应在2017年10月30日前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工程款30%,2018年1月30日前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工程款40%,余下工程款在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三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逾期在三个月以上,应向百年基础公司按月利率10‰支付违约金。后百年基础公司多次要求三圆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三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百年基础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三圆公司辩称,应付百年基础公司工程款属实,三圆公司愿用房产抵偿。
被告新一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一公司与三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圆公司将其武穴市龙坪镇汇圆财富广场工程承包给新一公司施工,新一公司将其中的桩基础工程分包给百年基础公司。2017年8月15日,三圆公司、新一公司与百年基础公司就桩基础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汇圆财富广场桩基础实际由百年基础公司施工,应付的工程款为2449190元,由三圆公司直接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支付方式为:2017年10月30日前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的30%,2018年1月30日前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的40%,余下工程款留应付工程款的5%质保金外在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5%***在三圆公司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付清,但最迟于2018年12月30日前无条件付清。若三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向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在三个月以上,应向百年基础公司按月息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三圆公司未按期付款,仅于2018年1月付款5万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百年基础公司与被告三圆公司、新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三圆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百年基础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原告百年基础公司诉请被告三圆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中5%的质保金即2449190元×5%=122459.50元应按协议约定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百年基础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三圆公司一期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备案);二、被告三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按月利率10‰承担逾期利息。其中,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2449190元×30%×月利率10‰×3个月=22042.71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2449190元×70%-50000元)×月利率10‰×3个月=49932.99元;自2018年4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欠付工程款2276730.50元(2449190元×95%-50000元)、月利率10‰计算;三、涉???协议书没有约定被告新一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故被告新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6730.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4月30日前为71975.70元,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
二、限被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459.50元;
三、被告武穴市新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993元,减半收取计12996.50元,由被告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