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12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申请人:四川凯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Y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勇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凯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工程款3000元及其他费用500元,共计3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凯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的工程款35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新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