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504行初5号
原告: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927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7049210359。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高德全,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德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与高德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汤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