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28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9)合新劳人仲案字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