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胜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品胜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51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宜昌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品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泰和世家小区点军住建局二楼2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47017M。
法定代表人:向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尚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品胜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尚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尚军因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对其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依据(2020)鄂0504民初405号判决书向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认高尚军对湖北品胜源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质保金的到期债权,但因未能执行到位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审理必须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0)鄂050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审查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