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诉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02民初1919号
原告:***,男。
被告: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
被告: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该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故申请撤诉,请求准予。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