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保清、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078号
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一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81311E。
法定代表人:舒扬,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校刚,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保清,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27031076。
法定代表人:张与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穴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韩路北侧盘塘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6141041J。
法定代表人:兰志文,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清、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穴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7日,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国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