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078号
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一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81311E。
法定代表人:舒扬,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校刚,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保清,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27031076。
法定代表人:张与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穴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韩路北侧盘塘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6141041J。
法定代表人:兰志文,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清、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穴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7月7日,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湖北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国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