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罗远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凯红,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9,260元;二、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363元,并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1,98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0元,对剩余执行款92,228元(含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363元)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228元(含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363元);二、在凤冈县交通局将涉及本案的工程款拨付到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由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在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斌
书记员吴静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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