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辰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辰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1337号之一
原告:贵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373079980A。
法定代表人:罗远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AJRPX24B。
法定代表人:王旭,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