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350号
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798186149。
法定代表人:邓绍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文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H92R。
法定代表人:雷辉。
第三人:童自顺,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童自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