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308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龙洞湾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肖兴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8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