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278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田坝组。
经营者:冉胜良。
被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龙洞湾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5359019XE。
法定代表人:肖兴模,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起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86元,减半收取367.93元,由道真自治县鑫润建筑物资租赁站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建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