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黔03**民初4253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社区大元子组,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5MA6GX3FG77(1-1)。
法定代表人:张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龙洞湾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5359019XE。
法定代表人:肖兴模。
被告:韩贞乾,男,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贞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学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冉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