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5民初999号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520325Ma6F3K9P4P,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邹家坝转盘。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2032535359019XE,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肖兴模。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45.328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向本院提供了**坐落于道真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289万元,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案件申请费2786.45元,由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