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2民初10866号
原告: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化佬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07日立案。原告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