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执7号
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作出的(2019)防仲裁字第3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责令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称,该公司确已收到东兴市财政局代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支付的水利工程勘测费35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19)防仲裁字第36号裁决己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