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7民终458号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沿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元成 审 判 员 梁明晔 审 判 员 张艳蓉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