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2执2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民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民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民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正在进行解散清算,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邹广北
审判员 韦耿明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