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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790号
原告:浙江自贸区**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8-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8E58A。
法定代表人:王光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立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7120588G。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自贸区**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立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自贸区**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自贸区**清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