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06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平,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8幢1层A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康晓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