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96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涵、郑玉叶,上海市汇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8幢1层A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杰、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A幢311-B室。
法定代表人:仲其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帅楠,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