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188号
原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宁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