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07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平,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李海旭,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需证据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凌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思慧
书 记 员 姚思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