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与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7民初4884号

原告:**现,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胜,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4166392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8幢1层A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谢斤,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现与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沛公司)、**、谢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胜到庭参加诉讼,宏沛公司、**、谢斤经本院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沛公司、**、谢斤支付**现劳务工资215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宏沛公司、**、谢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现受宏沛公司、**、谢斤雇佣,到淳政储出[2017]19号地块10号楼楼梯间做粉刷。2020年5月,**现与谢斤结算,确认**现工资总额34500元,已付3000元,余款31500元于2020年6月底之前付清。逾期后,**现多次向宏沛公司、**、谢斤催讨,至今支付了1万元,尚有21500元未付。

经审理查明:宏沛公司从中建八局劳务分包淳政储出[2017]19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建筑的二结构工程,委托**负责现场管理,委托权限为签署履约过程各类往来文件、确认工程量和办理结算等一切事务。2019年7月-9月,经房以强召集,**现到淳政储出[2017]19号地块10号楼谢斤负责的班组做楼梯间粉刷工作。2020年5月,谢斤向**现出具结算单,确认**现工资总额34500元,已付3000元,承诺余款31500元于2020年6月底之前付清。事后,**现用电话、微信的方式向谢斤、**催收,**对**现的工资数额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工程款结算中同意由中建八局直接付给**现工资1万元。

本院认为,**现在宏沛公司分包施工的工地从事劳务活动,宏沛公司接受**现的工作,应当按期付清**现的劳务工资。谢斤、**不是雇主,不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原告要求宏沛公司支付工资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现劳务工资215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驳回**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积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 莉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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