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4432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应,男,汉族,1936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娟,贵州贵***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宏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还房A8栋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131222F(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应、***与被告贵州宏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应、***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退还原告。
审判员 **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