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3民初106号
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郫县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仁寿县人。
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比如县政府就比如县良曲乡防堤治理工程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人员调配问题将该项目口头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管理不力,造成施工进度延缓,且被告挪用民工工资,并指示社会闲杂人员恶意上访,在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支付,给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当地政府造成恶意影响。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奈只能诉诸法院。
2019年11月19日,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在案外和平处理。不再需要本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荣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晋美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