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4民初176号
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地址:纳金乡 。
经营者: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富,四川明矩(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劲钊,四川明矩(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
法定代表人:杨杨。
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与被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5月17日登记立案后,于2021年8月10日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27.37元,依法减半后,剩下的6913.68元有原告军翔铝材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旦增德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