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7079号
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陕01民终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14475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92180元,其中案款及利息共计1178000元,执行费1418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1178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70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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