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路**海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775R。

法定代表人:姚家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娇,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国际公司)与被上诉人***连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连劳务公司)、王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2015年3月10日案涉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由亳州大唐国际城项目部负责人王娇签字,权利和义务应由中建国际公司承担。中建国际公司主张其与王娇系转包关系,一审应审查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中建国际公司对王娇与宝连劳务公司结算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一审应对王娇与宝连劳务公司结算内容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查,并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86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沙启峰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