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9461号
原告:***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775R。
法定代表人:姚家永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海恒大厦**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