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连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连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523号
申请人:***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4栋B-116、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775R(1-1)。
法定代表人:姚家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峰,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波,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