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金恒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502执170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恒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恒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2969.68元,并以172969.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1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恒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1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占用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保全费2320元、执行费5918元由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执1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书记员 皮李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