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3执30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鄂0503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20)鄂0503执30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2757.12元、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合计173257.12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无证券、保险、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传唤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龙,其申报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称正在与申请执行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执行事宜。经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已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无法执行到位,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
审判员 李萍
审判员 朱俊
书记员 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