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21万元、利息620179.5元、逾期罚息1039970.82元(截至2020年8月12日)、借款期限内的复利{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仅指正常利息,不包含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以本金24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罚息。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242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6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3361元。被执行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对被执行人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