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4217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智龙,男,汉族,1961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构代码70686358-8。 法定代表人李智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智龙、**、宜昌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5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坤 书记员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