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9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省徽商钢材市场F103、F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5GE7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新区新城社区小*庄**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22943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9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7555.1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1307555.17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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