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21民初989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兴园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南1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229435B。
法定代表人:路会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