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87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89097169,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光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樊子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229435B,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新区新城社区小王庄**。

法定代表人:常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4KK6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杜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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