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87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89097169,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光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樊子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229435B,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新区新城社区小王庄**。
法定代表人:常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4KK6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杜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