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

**炘、***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446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炘,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环市东路498号15D-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炘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装公司)、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炘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了**炘与***就2100000元的总价包干达成一致。(一)所谓《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给排水、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炘并未签署,不能产生约束力。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劳务与所谓《劳务分包合同》完全不符。除了工期不符外,最大的不符在于***在“总价包干”的范围内又重复签证。在包干范围内还计算增加工时并计价,可见实际履行的模式不是“总价包干”。(二)《工程件工任务单》上,仅写明“增加工时数量已确认”,所载的“总价2100000”并无**炘一方的确认,不能起到所谓“相互印证”效果,反而存在增加工时,可见并非总价包干。二、如果认定**炘与***之间存在2100000元的总价包干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则不应认可包干范围内的劳务签证。工程劳务的计价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按量计价,“总价包干”就属于这种方式,是以预估的范围内整体工作量提前定价;第二种方式,是按工计价,即工人数×工时×单价得出价格,确定工时的签证单反映的就是这种模式。以上两种方式,在同一个范围内的劳务不能同时适用。因为这样是收取了双倍的合同报酬,却只提供了一份的劳动,只支付了一份的合同对价。实际上,***班组的人手不足,不仅拖延劳务进度,还屡屡以罢工相要挟逼迫现场人员给其签证,签证内容则是本就由其负责的水电消防范围内的劳务。其明明是超时,反而变成了增加工时。如果一边是固定总价210万,一边又重复计算签证的工作量,是极大不公平。三、即便计算签证增加的工时,一审法院遗漏了650个工日的总数计算有误,与客观情况不符的事实。实际的签证情况,应以37张《工程签证单》为准。其中计算的单位有“工时”与“工日”。经统计,《工程签证单》一共增加356个工时(折合44.5个工日)、294个工日,合计338.5工日。按400元每日计算,增加签证的工价应为135400元。《工程件工任务单》存在计算错误,未区分“工时”与“工日”的时间单位区别,简单求和得到650的“应得工数”。进而乘以400元每日的标准,错误得出了260000元的错误结果,多算了124600元。没有实际发生的签证工日,不能因计算错误而予以确认。《工程件工任务单》仅对增加公数进行确认,未对公数对应的单价进行确认。2022年5月25日***发微信给**炘,也说明了签工的日工资需要**炘来确定。**炘回复施工是300元每工日。即便计算签证增加的工时工价,也应当以300元作为单价计算,300元的单价是符合市场的公允价格。施工期间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的价格信息是公开可查的,劳务日工资价格表已经载明了水工、电工等的指导价就在300元左右。因此计算增加工价也应当是338.5日*300元每日=101550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 ***辩称:**炘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双方最后的结算金额,已确认双方结算价格工程总价款为2305450元,减去相关的已付金额和扣款金额,**炘应向***支付工程款283101元。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炘的上诉请求。 三装公司述称:对于一审针对三装公司部分,三装公司无需对***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装公司认为该判处是正确的。至于**炘与***之间如何结算工程劳务费用问题,由其双方的约定,与三装公司无关,三装公司也不清楚其双方的约定是如何计算。三装公司在法官学院项目由于***后期不参与施工,而导致大量的工程没有办法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三装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施工力量,才得以确保相关的项目完工,其实作为***以及**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代建局述称:省代建局也是与***没有形成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是否参与施工与**炘的关系,省代建局毫不知情。***所诉请的劳务费用并非工程款,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所以无权向省代建局主张相应的付款责任。省代建局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三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因此不存在拖欠相应的工程款情形。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装公司及**炘共同向***支付劳务工程款28310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省代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共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三装公司、省代建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9日,三装公司(承包人)与省代建局(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约定,工程名称为: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为本次装修面积18600㎡,装修层数17层,高度57.9米,单跨跨度不超过39米,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室内装修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合同总价为27331178.03元。工人工资支付周期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永久电、永久水、管道气、设备安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招标文件及补充条款,个别要求特殊资质专业工程项目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向发包人推荐分包人……当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含措施费)等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5%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7%,留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年,工程保修期按法定保修年限规定执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三装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三装公司以210万元总价包干的形式将消防工程、水电工程、排水工程整体分包给***施工,三装公司仅提供图纸,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技术、物料采购均由***完成,工程进度由三装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文彬验收,部分工程签证单加盖项目部公章,三装公司总经理在微信中确认公司会支付工程款。**炘以三装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相关工作,构成表见代理,**炘通过茂名市**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支付工程款,表明**炘构成债务加入。***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给排水、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落款乙方处仅有***签名,甲方处无签名及公章);2.《工程件工任务单》(内容为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5月25号签工,计件单价400,应得工数650,应得工资260000,水电消防工程结算部分,总价2100000,已结2022349,水电消防工程未结算部分,总价2100000,剩余77651,泥水班组需扣工程款,需扣25080,应得工资为312571,备注“增加工时数量已确认,朱文彬,2022.6.10”班组“***”;2021年8月到2022年4月强审批当应得工资15120,7-18个吊模洞,应得工资9960,备注“金额工数已确认,朱文彬,2022.6.10”,班组“***”);3.工程签证单(显示:2021年9月6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5日部分工程签证单项目负责人处有**、朱文彬签名);4.《代工工程量清单》(显示项目包括开关、插座面板安装、灯具安装、淋浴花洒安装等总计29470元);5.会议签到表及会议录音(会议签到表显示活动名称为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拖欠工程款调解会议,***、**作为水电、消防人员参加会议,共16人,**炘作为三装公司人员参加会议);6.《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正式移交使用》公开信息;7.法官学院周报;8.工地项目信息公示牌;9.***支付工人工资的支付记录;10.**炘通过邮件发给***的项目投标价格清单;11.电气工程施工设计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电气工程施工图册、弱电工程施工图册、给排水工程施工图册、室内装修图纸目录;12.***与**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28日,**炘向***发送“法官的水电消防有没有兴趣过来做,包工包料,大概一千多万”,2021年8月3日,***向**炘发送“人工费我算了一下,半年多时间需要210万,包括强电、弱电、给排水、消防水、消防电”,**炘回复“今年要完工的,所以我这么急要人员进场施工,工人先进场行不行,具体事情我们再确定”,2021年8月4日,***向**炘发送“大佬,您定个数,我好安排人”,2021年8月5日,**炘向***发送工程量清单**汇总对比表、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书、法官学院清单**评审结果确认表、**工程量清单对比明细分类表等文件,2021年8月6日,***向**炘发送“再安排了,人工费您有没有问问别人是否可以,我跟工人好有个交代”,**炘回复“就按你的价钱走”,2021年8月17日,***向**炘发送“还有大佬你是不是要跟我签个劳务合同”,**炘回复“要我会出的”,2021年9月1日,***向**炘发送“要把与三装签合同的公司信息给我我来上采购平台”,2021年9月5日,***向**炘发送图片及“工人加班中”,2021年9月10日,**炘向***发送“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2021年9月15日下午2:30在省代建局1208会议室召开关于材料品牌问题会议”,2021年9月12日,**炘向***发送“消防电的入场了,要安排住宿”,2021年9月16日,**炘向***发送“你们是几号开始打卡的,要等这次进度款才有钱,和工人说一下吧”,***回复“上月9号开始干活的,10号开始打卡的,八月份做了给排水7-18,电气布管两层,25号前工资要到位的,我先垫出15万”,2021年9月21日,**炘向***发送《给排水、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法官学院的劳务分包合同”,***回复“收到,签不签无所谓”,此后,***多次通过微信向**炘催发工资或劳务款并表示其先垫资,2021年11月5日,**炘向***发送“***班组-6人已出”,***回复“钱也是直接打给工人的,总共10利润”,2021年11月6日,***向**炘发送“现在保证32人,我三天内上到40人”,2022年1月29日,**炘向***发送银行回单截图,显示***向***支付40000元,附言“法官学院***班组工资”,2022年5月24日,***向**炘发送“昨天搞到很晚,消防第三方验收完成,应急照明配合调试今天上午完成……实在不行明后天我也不管了,让工人学习老代吧”,2022年5月25日,***向**炘发送工程结算单,**炘回复“时工是300元/工日,不是450元/工日”,2022年6月16日,***向**炘发送《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情况通知书》及“安检验收已完成”,**炘回复“抓紧整改,有你的问题”,2022年6月20日,***向**炘发送《代工工程量清单》及“**,跟张经理已经对好数了,尽快安排我的劳务款吧”,**炘回复“收到”);13.***与三装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6月21日,***向***发送“何总,我跟张经理上周五已经对好了结算单”,***回复“要最后老郑同你确认,因为是他的钱,总账还是要跟老郑算,包括公司出的人,只不过是公司暂时帮他代付,数还是要他确定”);14.“学院现场项目协调”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1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6.三装公司资料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质证,三装公司对证据3中有**签名的部分、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13、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省代建局对证据5、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炘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12、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装公司辩称其与**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已足额向该司支付劳务费用,因**炘及***班组未能完成劳务合同约定工作量,致使三装公司需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由三装公司及该司安排其他班组人员代为完成***班组工作,产生劳务费355200元,三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三装分包[2021]064号)(显示签订主体为三装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公司/乙方/承包方,约定甲方将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方负责,工程承包范围为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劳务部分作业施工,承包方式为包人工不包料、保质量、保工期、***施工,承包造价暂定8199400元,签约时间为2021年3月);2.《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三装分包[2022]361号)(显示签订主体为三装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公司/乙方/承包方,约定甲方将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方负责,工程承包范围为给排水、电工劳务部分作业施工,承包方式为包人工不包料、保质量、保工期、***施工,承包造价暂定400000元,工程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16日);3.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资料清单;4.发票(显示2022年5月12日三装公司向**公司支付1000000元,2022年12月6日,三装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030000元);5.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平台截图;6.穗越劳人仲案(2022)1846号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7.汇总表及工人考勤工资表;8.付款凭证(显示2022年5月16日,三装公司向**公司支付300000元)。经质证,***对证据3、证据4由法庭依法认定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省代建局辩称上述证据均与其无关,**炘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省代建局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向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工程开工令;2.省代建局直接管理项目合同支付台账;3.付款凭证;4.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经质证,***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认定,证据2、证据3显示省代建局仅完成案涉工程87.95%的支付比例,与合同约定不符,省代建局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三装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累计支付至85%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完成竣工审核,经过财政审核,移交竣工档案后再支付结算项下97%。**炘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炘辩称其与***系劳务合同关系,其通过**公司、***向***工人共支付劳务费2022349元,其雇佣***班组工人进行劳务后,确认考勤总工时数按最大统计为4283个工日,签证增加工日总计338.5,且***仅提供劳务至2022年5月,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劳务工资表;2.银行电子回单;3.考勤月报;4.统计表;5.**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中,该司根据负责管理***班组的**炘的请款,已通过劳务专项账户按月向***班组工人支付劳务款1882349元);6.***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受雇于**炘担任财务工作,其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9日接受**炘指示,代**炘向***支付劳务款共计140000元);7.**炘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9日,**炘工作人员向***发送电气设计变更等文件,***回复“你发给三装他们吧,现在他们来做这件事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辩称**公司仅为走账,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系总价包干,非按工时计算。三装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辩称证据2与其无关,证据3、证据4的打卡记录以其提交的证据为准。省代建局辩称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亦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主张2021年7月28日,**炘通过微信找到***询问是否承接案涉工程,随后**炘将案涉工程的图纸、投标清单等通过邮箱发给***,双方约定于2021年7月29日共同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情况,在工地现场,***看到项目公示牌公示项目信息“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现场工程项目管理架构表,项目经理**”等,**炘也介绍说系三装公司的工程,随后***于2021年8月3日向**炘报价210万元,**炘在2021年8月6日回复“就按你的价钱走”。2021年9月21日**炘将项目分包合同发给***,此后,***按**炘提供的图纸自主组织工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人工管理、施工管理、材料采购等。***主张其于2021年8月9日开工,2022年5月23日经工地项目经理**、朱文彬验收。**炘辩称其系案涉工程劳务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仅受其雇佣。三装公司称其将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汇总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炘,因案涉工程需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承接,故三装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但三装公司与**炘实际对接,**炘负责劳务施工。**炘称其仅承接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劳务部分,资料人员、管理人员、采购材料人员等由其管理。**炘向***发放工资,班组工人工资部分由**炘发放,部分由**公司发放。***对此不予确认,主张采购由其进行,工资由其垫付。 2.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主张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完成后,2022年5月23日经工地项目经理**、朱文彬验收后朱文彬签署结算文件即***提交的工程件工任务单,***主张工程签证单有**、朱文彬在负责人处签字,代表二人作为实际负责人进行工程管理和验收,且**炘确认朱文彬系其代表,**炘在工作过程中代表三装公司,故朱文彬、**有权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炘辩称该文件非结算文件,朱文彬仅为其派驻案涉工程进行现场技术管理的技术员,无权限进行结算。结合签证单,650个工的增加量系错误计算,***未完成水电范围内的劳务施工,案涉工程2022年6月完工,***班组在2022年4月仅6个人在工地施工,5月份几乎无人施工,**炘请三装公司的人手替代***班组完成未完成部分的施工。三装公司辩称不清楚***与**炘之间的结算事宜,朱文彬非三装公司员工,系**炘派驻案涉工程现场的人员,三装公司未与***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 3.关于已支付款项。***、三装公司、**炘确认***已收到款项2022349元。**炘称上述款项由其指示**公司及***向***支付。三装公司辩称工程款项及工人工资有三种支付方式,第一种通过省代建局支付,第二种由三装公司向**公司支付后由**公司负责支付,第三种是三装公司直接向包括***在内的工人发放工资。 4.***主张案涉工程工人由其雇佣并管理,**炘称工人班组系***带的班组,整体班组受**炘雇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及合同相对方问题,就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与三装公司、**炘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炘虽辩称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其系劳务合同关系,但所举证据仅为工资表及银行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一审法院对**炘该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虽主张案涉合同履行主体为***与三装公司,但***所举合同未经三装公司确认,三装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就案涉工程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多次向**炘催要案涉工程款,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工程款付款情况可知,**公司、***系接受**炘的委托向***支付工程款,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系由**炘向***进行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省代建局将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给三装公司,三装公司将该项目中劳务部分分包给**公司,**炘承接该项目中部分劳务施工工程,后**炘将该项目中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部分劳务施工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与**炘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无效。案涉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故***有权收取相应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首先,***与**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承接案涉工程前向**炘作出210万总价包含强弱电、给排水、消防水电的内容的意思表示,**炘回复“就按你的价格走”,应视为双方就案涉工程造价为2100000元总价包干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炘向***发送《给排水、机电安装、消防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虽双方未最终签署该合同,但合同系**炘向***发送,合同载明案涉劳务分包工程以总价包干形式进行分包施工,总价为2100000,上述证据与***提交的《工程件工任务单》中载明水电消防部分总价2100000元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固定总价为2100000元达成一致。**炘现称应按***实际工时计算工程造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增加工程。《工程件工任务单》中朱文彬已签名确认***增加工时工程款应为260000元,扣除金额为25080元,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为312571元,工程签证单均有朱文彬签名确认,部分有**、朱文彬签名确认,部分工程签证单加盖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国家法官学院广东分院修缮项目项目部专用章,***关于朱文彬在工程签证单、《工程件工任务单》落款处确认增加工时并签名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炘虽称朱文彬无结算资质,但未举证证明其已告知***具有结算资质的人员,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再次,关于未完工部分。三装公司及**炘均称***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三装公司提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汇总表、工人考勤工资表及付款凭证证***托**公司完成剩余部分劳务施工,但三装公司与**公司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均早于《工程件工任务单》、《代工工程量清单》的签署时间,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于2022年6月向**炘提出对数结算时,**炘询问其有无与张经理对数,2022年6月20日向**炘发送《代工工程量清单》告知其与张经理完成对数,**炘回复“收到”,**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签署《工程件工任务单》、《代工工程量清单》时已对需扣除***未完工部分而代为支付的工程款提出异议,现**炘、三装公司抗辩因***未完工而扣除其代为支付的工程款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2305450元(2100000+260000-25080-29470),**炘已向***支付工程款2022349元,还应向***支付工程款283101元。 关于利息。***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与**炘完成结算并于2022年6月20日将《代工工程量清单》送达**炘,故一审法院酌定**炘以欠付工程款283101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省代建局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炘,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即使是实际施工人,其也属于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的情形,其要求省代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炘向***支付工程款28310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310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炘提交2021年12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拟证明施工期间广州市建设工程的劳务价格信息。***质证认可合法性,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适用规定的是2021年12月份,本案相关工程都发生在2021年12月份之前的,双方就工时的相关计算方法和工时量进行过约定,且进行过确定,所以文件不能适用于本案。三装公司质证对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后期***不派员,全部都是三装公司去抢工的,在计算增加工时的时候要对其所签署的工时进行扣除,***没有真正的完成工时工量。省代建局对于该文件没有意见,由法庭核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炘需向***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本案劳务分包合同系**炘向***发送,明确载明劳务分包工程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分包施工,总价为2100000元。该数额与朱文彬签字确认的《工程件工任务单》中载明的总价2100000元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炘与***达成2100000元总价包干的合意并无不当。其次,《工程件工任务单》中朱文彬已签名确认***增加工时工程款为260000元,相应的工程签证单有朱文彬、**签名确认或加盖项目部专用章,可以互相印证。三装公司确认**是其职员。朱文彬在工程签证单上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炘二审确认朱文彬系其派驻现场的施工技术员,其称朱文彬没有结算定价的权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明确朱文彬的授权范围不包含结算方面的权限,其抗辩不足以采纳。一审法院综合以上证据对***主张的增加工时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第三,**炘对增加工时的工价计算不服,其提交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但该通知载明“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在不适宜按相关计价定额确定人工费时的计价方法已进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在双方对增加工价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再以计价定额计算,**炘以计价定额反驳《工程件工任务单》对增加工价的约定,亦不足以采纳。最后,**炘主张以三装公司的扣款约40万元抵扣***没有完工由他人代工部分的价款,但三装公司二审确认其与**炘的约定的施工范围并不仅限于***施工的部分,三装公司扣除的40万元与***施工项目的对应性并无证据可以证实,而如果存在***未完工导致的扣款,双方在《工程件工任务单》《代工工程量清单》等等施工文件中均未能体现,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而是在《工程件工任务单》确认的款项的基础上扣除确认的29470元,认定**炘仍应支付工程款283101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炘向***支付工程款28310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310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负担8元,由**炘负担55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元,由**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乔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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