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9829号
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8号2单元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551R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和中心大道交叉口湖滨大厦A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343455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