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9829号
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8号2单元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551R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和中心大道交叉口湖滨大厦A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343455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